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举行 习近平李克强作重要讲话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历程,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18年经济工作。李克强在讲话中对明年经济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作了总结讲话。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其他领域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物质条件。经济实力再上新台阶,经济年均增长7.1%,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源和稳定器。经济结构出现重大变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供求平衡。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经济更具活力和韧性。对外开放深入发展,倡导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引导经济全球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人民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断提高,形成了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等收入群体。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成效明显。
会议指出,5年来,我们坚持观大势、谋全局、干实事,成功驾驭了我国经济发展大局,在实践中形成了以新发展理念为主要内容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我们坚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我国经济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坚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立足大局,把握规律;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决扫除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主要矛盾变化完善宏观调控,相机抉择,开准药方,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经济工作的主线;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革产生深远影响;坚持正确工作策略和方法,稳中求进,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底线思维,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是5年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最新成果,是党和国家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会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遵循经济规律发展的必然要求。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必须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政绩考核,创建和完善制度环境,推动我国经济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会议指出,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引导和稳定预期,加强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要长期坚持。“稳”和“进”是辩证统一的,要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要统筹各项政策,加强政策协同。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向不变,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压缩一般性支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稳健的货币政策要保持中性,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结构性政策要发挥更大作用,强化实体经济吸引力和竞争力,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强化创新驱动,发挥好消费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有效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合理增长。社会政策要注重解决突出民生问题,积极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改革开放要加大力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上步子再快一些,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推进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扩大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会议确定,按照党的十九大的要求,今后3年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要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要保证现行标准下的脱贫质量,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瞄准特定贫困群众精准帮扶,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发力,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加强考核监督。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重点是打赢蓝天保卫战,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调整能源结构,加大节能力度和考核,调整运输结构。
会议指出,要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8项重点工作。一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推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重点在“破”、“立”、“降”上下功夫。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大力培育新动能,强化科技创新,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积极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大力降低实体经济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清理涉企收费,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深化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等行业改革,降低用能、物流成本。
二是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要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完善国企国资改革方案,围绕管资本为主加快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保护产权政策,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歧视性限制和各种隐性障碍,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三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科学制定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清除阻碍要素下乡各种障碍。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农业政策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深化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让收储价格更好反映市场供求,扩大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四是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生活水平大体相当。京津冀协同发展要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保持合理的职业结构,高起点、高质量编制好雄安新区规划。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要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创新对外投资方式,以投资带动贸易发展、产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快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推动中部地区崛起,支持东部地区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科学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高城市群质量,推进大中小城市网络化建设,增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引力和承载力,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落地步伐。引导特色小镇健康发展。
五是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要在开放的范围和层次上进一步拓展,更要在开放的思想观念、结构布局、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拓展。有序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继续精简负面清单,抓紧完善外资相关法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贸易平衡,更加注重提升出口质量和附加值,积极扩大进口,下调部分产品进口关税。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继续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有效引导支持对外投资。
六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精准施策,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择校热”、“大班额”等突出问题,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解决好性别歧视、身份歧视问题。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继续解决好“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着力解决网上虚假信息诈骗、倒卖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做好民生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找准突出问题及其症结所在,周密谋划、用心操作。
七是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实行差别化调控。
八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只有恢复绿水青山,才能使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要实施好“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启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引导国企、民企、外企、集体、个人、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资金投入,培育一批专门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的专业化企业。深入实施“水十条”,全面实施“土十条”。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研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会议强调,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力有序做好经济工作。要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健全经济政策协调机制,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动能持续快速成长,加快制造业优化升级,继续抓好“三去一降一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大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力度,营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环境,深化国企国资、财政金融等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激发区域发展新活力。确保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取得明显进展,加大精准脱贫力度,务求污染防治取得更大成效。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发展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对明年经济工作的部署上来。要完善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监督、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令行禁止。要加强学习和实践,培养专业能力,弘扬专业精神。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找准短板弱项,解决实际问题。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为干部大胆创新探索撑腰鼓劲。要确保换届工作稳妥有序、风清气正,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会议号召,全党全国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埋头苦干,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经济工作明年开好局、起好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院领导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等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主要负责人,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央管理的部分企业和金融机构负责人,军队及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意见》
六、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十八)加强开发区发展的规划指导。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升开发区规划水平,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合理有序良性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和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和特点,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未来发展方向。
(十九)规范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工作,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的开发区不超过1家。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开发区。对于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开发区,在达到依法、合理、集约用地标准后,方可申请扩区。发展较好的省级开发区可按规定程序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二十)完善开发区审批程序和公告制度。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通盘考虑,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定期修订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名称、面积、主导产业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强化开发区环境、资源、安全监管。开发区布局和建设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对入区企业或项目设定环境准入要求,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控废弃渣土水土流失危害,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动现有开发区全面完成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开发区必须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开发区规划、建设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安全执法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加强开发区各相关规划的衔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促进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相和谐。
(二十二)完善开发区评价考核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统计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全面反映开发区的开发程度、产业集聚度、技术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率、带动就业能力、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能源利用效率、低碳发展、社会效益、债务风险等情况。
(二十三)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开发区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措施挂钩,对考核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要核减面积或予以降级、撤销,不允许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加强新形势下开发区的改革发展,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上下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共同开创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江苏省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和水平,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特色发展的原则,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向现代产业园区转型,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业创新的示范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开发区工作,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
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指导。
开发区应当科学规划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统筹核心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和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特色化、智慧化发展。
第七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条 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产出率。在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
鼓励支持开发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
第九条对开发区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产业项目,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优先保障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对科技创新、民生和文化创意等新型产业用地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条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厂房或者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经批准后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重大产业项目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发展较好、集约用地成效显着的开发区,给予用地方面倾斜支持。
第十二条 开发区因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开发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方面的条件,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质量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第十四条 开发区应当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产业升级转型中的作用,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推动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健全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
第十五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确定重点危险区域安全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合理规划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生活空间布局,并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度。
第十六条 支持开发区开展横向合作,与其他经济体以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
鼓励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
第三章整合优化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设立、升级、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应当符合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十八条 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开发区更名、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全省开发区协调发展,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
第二十条开发区应当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提高改革创新能力,提升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开发区整合优化工作,推动开发区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
根据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需要,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开发区,可以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发展规模较小的开发区,可以并入区位相邻近的国家级开发区或者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省级开发区扩大规划面积或者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到位、发展滞后的开发区,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具体承担相应职责。
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人民政府合并的开发区,应当完善政府职能设置,体现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
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健全招商引资制度,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四)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五)协调落实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与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相关的职能。
开发区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将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开发区成立综合执法机构。
第二十七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一般不在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要素供给、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开发区的发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与企业的沟通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开发区财政机制,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制度。
开发区应当加强债务管理,提升稳健发展能力。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投资管理市场化的资产运营管理机制。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开发区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转型升级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推动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应当简化审批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一站式、代办制等优质、便捷服务。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受理的权限范围外的审批事项,负责统一向审批部门转报。
开发区可以经批准成立集中审批机构,集中承办审批事项。
第三十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全链式服务体系,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支持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应当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打造创新型企业集群,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鼓励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八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创新创业,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支持开发区通过设立科技孵化资金、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鼓励开发区通过奖励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开发区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第三十九条 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聘用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支持开发区按照规定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核制。支持开发区探索试行外籍雇员制度,引进需要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等。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开发区内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并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协调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二条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旅游度假区等其他类型的园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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