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点:局三楼会议室
人 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主 题:新宪法专题学习
内 容:
一、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 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 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 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 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
● 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
● 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二、为什么要修改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实践表明,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
三、本次宪法修改的要求和原则
要求:(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2)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3)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4)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5)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6)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7)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8)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2)坚持正确政治方向;(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6)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7)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8)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四、本次宪法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二)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三)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五)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六)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应,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中“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七)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八)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九)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十)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十一)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十二)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与此相适应,还作了如下修改:
(1)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条第三款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2)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4)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第十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5)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将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6)删去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八十九条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中的“和监察”。删去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监察”。
五、维护宪法权威 扞卫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
维护宪法权威,扞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做到三个要: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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