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一楼多功能厅
主持:蒋永辉
参会对象:全体党政领导、机关干部、村(居)书记、主任
内容: “谨怀敬畏之心 严守纪律规矩”
讲解:市纪委常委、信访室主任陆荣祥
解读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政治纪律
1.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负主体责任
2.对抗组织审查:串供
3.妄议中央:利用网络、论坛、媒体等公开平台传播有悖于中央精神的言论
二、组织纪律
1.不执行请示报告问题(目无组织)
2.老乡会、战友会、同学会等,主要指副处以上领导
3.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三、廉洁纪律
1.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晏请、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2.不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明显超出当地生活水平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四、群众纪律
侵害群众利益、知情权等(扶贫领域、涉农资金等)
五、工作纪律
1.各级领导干部盲目上项目,造成财务亏空,造成大量群众上访
2.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
六、生活纪律
1.生活奢靡,企图享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传承优良家风家训,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
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一个思想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两个坚决维护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三个重点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四个意识、四种形态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五处纪法衔接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六个从严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七个有之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八种典型违纪行为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政治纪律
禁区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第四十四条 增写)
禁区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第四十六条 改写)
禁区三: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第四十九条 改写)
禁区四: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第五十条 增写)
禁区五: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第五十一条 增写)
禁区六: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第五十二条 改写)
禁区七: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第五十五条 增写)
禁区八: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 增写)
禁区九: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 改写)
组织纪律
禁区十: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第七十条 增写)
禁区十一: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五条 增写)
禁区十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第七十六条 改写)
廉洁纪律
禁区十三: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九十条 增写)
禁区十四: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第九十四条 增写)
禁区十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第九十五条 增写)
禁区十六: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第一百零五条 改写)
群众纪律
禁区十七: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 增写)
禁区十八: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第一百一十五条 增写)
禁区十九: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第一百一十六条 改写)
禁区二十: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 改写)
工作纪律
禁区二十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 增写)
禁区二十二: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第一百二十二条 增写)
生活纪律
禁区二十三: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第一百三十六条 增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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