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
收录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文章,着重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100多个问题进行了解答和阐释,是学习和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权威性辅导读物。
1、如何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出发,总结历史经验、顺应人民愿望和时代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在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意义重大而深远。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用“三个事关”“三个全面”“四个更好”深刻地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强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大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和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全面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必须深入领会《决定》提出的“三个事关”“三个全面”“四个更好”的深刻含义,重点要把握以下3个方面。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高我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要求。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迫切要求。
2、为什么要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
从世界范围看,把本国通过、颁布或者实施宪法的那一天确定为“宪法日”,是国际上通行做法,旨在提高公民对宪法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国家观念。在许多国家,宪法日已成为“国民的节日”。每逢这一天,国家都要举行隆重纪念活动。有些国家还把宪法日定为法定假日。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之后又相继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实现了宪法制度的与时俱进。30多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局“四五”普法规划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从2001年起,每年12月4日,中央宣传部、司法局、全国普法办都发布活动主题,在全国组织开展以宪法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收到良好效果。
落实《决定》部署,经过法定程序,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具有重要意义。在每年这一天,通过举行各种形式的宪法纪念宣传活动,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有利于向广大公民深入普及宪法知识、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将引导人们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3、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强调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是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宪法观念、强化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推动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举措。
宪法宣誓,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依法公开承诺忠于和遵守国家宪法。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宪法宣誓的做法起源于美国。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就职时必须宣誓“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扞卫合众国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一切公务人员及国防军人,应对本宪法宣誓”,第一次把宪法宣誓主体扩大为所有公务人员和军人。自此,宪法宣誓逐渐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认可,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关于宪法宣誓主体,一般来说是担任国家公共职务的公职人员。关于宪法宣誓内容,一般以宣誓拥护或者效忠本国宪法为主要内容。关于宪法宣誓程序,多数国家将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履行职务的必要条件,因而一般都在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正式就职时举行宣誓。
我国现行宪法已颁布实施30多年。3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决定》提出要在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对于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全会部署和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尽快出台具有实施意见,使宪法宣誓制度具体化和可操作。通过这一制度的落实,使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入职时,都公开向宪法宣誓,并以此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基本知识,深刻认识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扞卫宪法尊严就是扞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切实树立忠于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同时,落实这一制度也具有示范效应,有利于推动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有利于在干部群众中广泛宣传宪法知识、增强宪法观念,引导人们自觉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
4、为什么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决定》明确指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拜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为什么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呢?这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撑。
第三,建设法治社会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5、怎样理解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的信仰?
《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拥护。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律权威的根本源泉,为维护法律权威指明了根本途径。为什么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呢?这是因为:
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检验法律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法律的权威首先取决于法律是否科学合理。任何法律,如果条文内容不科学、不合理,必然不会成为有权威的法律,或者说不会获得法律的权威。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大量意志最终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是检验法律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标准。而法律是否呼应人民诉求、是否反映人民利益、是否体现人民意志、是否满足人民需要,则直接决定着人民群众对法律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概言之,法律是符合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作为实现法律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途径和要求。如果法律脱离实际、脱离人民需要、远离甚至背离人民愿望,肯定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满意,这样的法律就不会是科学合理的法律。做不到这些,法律就不会得到人民意愿,反映人民诉求,反映人民意志。做不到这些,法律就不会得到人民飞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就不会具有权威。维护法律权威,使法律得到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法律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的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飞重要力量。法律的权威还取决于法律能否真正得到有效实施,能否真正发生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不能真正发生作用,必然不会成为有权威的法律,或者说不会获得法律的权威。而法律要真正有效实施和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正如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被信仰,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法治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依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扞卫法律。一旦法治成为一种信仰,人们就会长期持续地、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如果法律得不到人民的尊崇和遵守,必将沦为一纸空文。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法律必然没有权威。所以,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力量,是法律活动权威的重要力量。如果法律得不到人民群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然不会获得权威。我们必须加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正让人民群众体会到法律对他们有用,法律能够真正维护他们的权益,使他们从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从根本上树立法律的权威。
6、为什么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决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化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和重要任务。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基础性作用。从一般意义上讲,精神和文化是支配人们日常行为的内在力量。任何东西,一旦升华为精神和文化,就会深深熔铸在人们的脑海里,牢牢扎根于人们的心灵中,自觉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上;就会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不可逾越的观念和准则,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强大的内在力量;人们就会自觉地按照其内涵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地按照其内涵要求行事。同样,法治一旦升华为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就会成为支配全社会成员法治行为的强大力量,就会成为全社会成员自觉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行为、自觉按法律行事的刚性约束。正如卢梭所言,“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当每个人都觉察到法治如同每天呼吸的新鲜空气一样不可或缺时,法治便已内化在每个人心中。有了这样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法治社会建设就有了十分坚实的基础,就能够形成完善的法治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生命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所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成为根植于人民群众内心的向往,成为人民群众自觉认同并因此产生的信仰,成为内化在人们群众心目中、熔铸到人民群众头脑中、固化在人们群众行为中的强大观念,成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缺失,是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尽管我国法治建设在“器物”层面逐渐完备,但在“观念”层面仍然任重道远,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仍未真正确立起来。比如,一些领导干部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有的重人治、轻法治,习惯于行政命令开展工作,甚至有的特权思想严重,认为法律是关老百姓的,是约束别人的,自己是“例外”;一些执法、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公,搞选择性执法,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信钱、信权、信访、信闹、信关系,就的不信法,遇事“找熟人”“走关系”成为很多人的第一选择,“有钱能使鬼推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意识仍然十分盛行且在实践中还很有市场;普通群众信奉“法不责众”“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中国式过马路”等漠视甚至无视法律法规现象还相当普遍。这些问题和现象,严重制约法治社会建设。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来。
7、如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有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决定》提出,要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这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条件,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需要多个方面共同推进。 第一,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引领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的形成。 第二,用领导干部带头守法带头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的形成。 第三,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 第四,用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的形成。 8、如何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职人员,是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者、执行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其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影响。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如何,能不能坚持依法办事,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一五”普法规划到“六五”普法规划中,始终坚持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列为全民普法重点对象。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还有一定差距,一些公职人员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够,有的甚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些问题,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影响法治建设进程,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决定》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这是党中央着眼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提出新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坚持把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示范。 第一,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第二,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用法制度。 第三,建立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制度机制。 9、如何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普法宣传机制是动员全社会共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对深入开展全民普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第一,健全普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健全落实普法责任制。 第三,加强普法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四,大力推进普法工作创新。
10、如何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决定》提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这既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要求,也是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 第一,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需要大力增强法律形成的道德底蕴。 第二,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需要大力增强法律实施的道德底蕴。 第三,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需要大力增强全社会的道德底蕴,这是增强法治道德底蕴的社会基础和丰润土壤。
11、如何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备要素。法律的专业性很强。在法治社会里,不可能每个人都成为法律专家,但要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要按照《决定》要求,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第一,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第二,切实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问题。 第三,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
12、如何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 维护群众利益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目的。《决定》提出,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不仅明确了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的着力点,而且明确了结果要求,为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指明了方向。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在思想上要深化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只有充分认识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才能增强工作自觉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度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手段和长效机制。目前,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由于机制不完善和渠道不畅通,群众的一些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和解决,由此产生了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些现象,这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所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把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在行动上要抓住3个重点。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这是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纳入法治社会建设工作体系,根据部门职能分工,从组织和制度安排上确保这些机制落到实处,全面覆盖并长期发挥作用,注重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强化社会协商对话,及时传递群众诉求和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确保不同职业身份、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和利益相关方充分发表意见,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良性互动。二是要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法律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器”。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坚决反对和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有效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完善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为基础的司法救助体系,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群众赢得了官司,让打官司且具备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扩大法律援助制度覆盖范围,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三是要保障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是维护群众利益得到结果要求。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说一千道一万,最终要落到保障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上,这是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构建这一制度体系的最终目的,也是检验这一体系是否健全和管用的基本标准。要以这个标准推动这一制度体系的构建,使其不断完善并有效发挥维护群众利益的作用。
13、如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只要有人际交往,就会有社会纠纷;只要有政府管理,就会有行政纠纷。有矛盾纠纷就应当有矛盾纠纷化解,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个能够公正、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有矛盾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矛盾纠纷确没有完善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导致矛盾纠纷积累和升级,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法治社会建设应当致力于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并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机制来公正、及时、有效地化解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及其制度机制建设。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国 已经建立起了由矛盾纠纷预防制度、矛盾纠纷化解制度、矛盾纠纷辅助化解制度组成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制度,形成了包括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制度、法院化解毛肚纠纷制度、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制度在内的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制度。这些制度对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射虎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健全完善。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各种一把矛盾和深层次矛盾交织叠加,一些重大问题敏感程度明显增大,一些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很突出、处理起来很棘手的问题,其中许多是由利益问题引发的。同时,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居乐业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这样的形势,必须加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这是我们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决定》的部署,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要突出以下重点。一是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专门作用基础上,着力在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上加强它们之间的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实现功能互不、运行互接、层次协调、形成合力,让纠纷解决机制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二是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人民调解是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和源头的有效形式,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扩大覆盖面,支持人民调解化解纠纷并鼓励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来化解纠纷,尽可能将社会纠纷化解在基层。在工作制度上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完善联动工作体系,实现各类调解主体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三是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以提高公信力为核心,优化仲裁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加强仲裁员素质建设,增强仲裁工作自主性,提高仲裁公正和效率,增强群众对仲裁的信任,充分发挥冲裁解决纠纷作用。四是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优化制度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公正性和时效性,扩大覆盖面,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民事纠纷特别是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14、如何理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要使宪法法律在全社会拥有足够的权威和尊严,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决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扞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扞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我们要深刻理解并自觉践行这一重要论断。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确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位,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了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根据宪法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内容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是全体社会成员必须一体遵行的行为规范。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得到保障,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就有坚实基础,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工作、生态良好就有可靠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就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各级党组织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宪法和党章的明确要求,也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前提。我们党是执政党,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处于领导地位。党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对整个社会具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党组织要培养法治意识,把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贯穿于一切活动的始终。执掌国家政权、开展施政活动,要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按照法定原则、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践行党的宗旨、服务人民群众,要注重运用法治来协调利益关系、保障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坚决防止和反对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党内活动,包括制定党内法规、开展组织生活、化解党内矛盾、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既要遵守党章和党规党法,又要符合宪法法律精神,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尤其要注重教育广大党员培养法治素养,做学法遵法收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对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至关重要。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宪法法律的学习,把熟练掌握宪法法律知识作为履职尽责的基本条件,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要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行必依法。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约束没有例外,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观念,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尤其是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一定要恪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的关系,公道待人处事,公正决断是非。
15、怎样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按照《决定》的部署,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抓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
第三,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16、为什么必须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决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这突出了党员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碰触,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力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之外,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职责意识。《决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就是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导下,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如何,能不能坚持依法办事,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只有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带头遵守法律,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才能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展开和人民法制意识的提高,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们只有适应新形势对法制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实现改革于法有据,才能更好地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总之,无论是党依法执政,还是领导依法治国,都需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有坚守法治的定力,、、厉行法治的意志。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应当成为新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提升执政水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有的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有的把法治建设喊在嘴上、贴在墙上,搞形式主义、口号化,就是没有抓在手上;有的特权思想严重,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是约束别人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说明,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求从各级领导干部做起,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摔下。领导干部要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要加强法治实践锻炼,在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直接处理、解决各类个案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当组织要加强法制培训教育,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制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要对党员干部遵守宪法和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努力造就一支宏达的具有法制素养的法治意志的治国理政干部队伍。
17、如何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决定》指出:“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这是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引导和督促各级干部自觉做好遵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第一,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具有深远意义。
第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切实把法制建设成效和依法履职的情况考准。
第三,坚持奖惩并举,真正使法制建设成为一种硬标准、硬要求、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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