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民主监督有效形式研究
界牌镇 宣传科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其中必须认真坚持和遵循的政治准则之一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毛泽东同志曾说,“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 “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因此,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中,要注重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中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一、民主监督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保证国家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根本条件。多党合作的实质是民主问题,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方式。这决定了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的建设性、善意与合作。
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因此,执政党在进行重大决策的时候,需要高度重视听取参政党的意见,在决策中尽可能地体现和反映参政党以及它们所联系的那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从这个意义上讲,参政党通过“参加和参与”的形式发挥作用,来实现与执政党的合作,这种合作必然是民主的一种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2005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完善民主监督的具体制度成为该文件最大的亮点,这也凸现了民主监督在多党合作中的地位,在我国政党制度中的重要性。
因此,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注重发挥民主监督的内容与建设性形式的统一性,能够有效地保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民主监督面临的困境
1、思想认识不足。对于民主监督,很多人存在认错误和模糊的认识。有的认为民主监督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认为民主监督是“找麻烦”,有的甚至对民主监督存有抵触情绪。就监督者而言,有的认为民主监督是“软监督”,可有可无,作用不大,因此缺乏热情和责任心;有的对民主监督的艰难性缺乏充分的认识,期望值高,当工作难以到位时,便心灰意冷;也有的怕“越位”,怕麻烦,畏难情绪大;少数有强烈责任感、依章行事、据理较真的,往往又有遭打击报复之忧。
2、民主监督渠道不畅。知情权是民主监督有效性的前提。然而,在民主监督实践中,有的可能是渠道不通,有的可能是名通实不通,有的可能是通而不畅。特别是在法律法规实施和有关干部为政清廉方面的民主监督,监督者的知情渠道在当前还不是很畅通。反馈信息不及时,决策主导方往往与政协及民主党派之间双向、主动的沟通还不够。
3、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保障。在落实民主党派的监督保障中,大多体现在是政策上,缺乏相应的物质和场地等有效的保障,导致民主监督积极性不够。
4、调查研究不深。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监督权。民主监督不是靠权力,而主要是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这样,民主监督才能做到把握得准,监督得实。
5、付诸行动不敢。如有的同志对民主监督存有畏难情绪,认为:硬不得,也软不得;多不得,也少不得;深不得,也浅不得;急不得,也缓不得;较真不易,作假也难。
6、民主监督的机制不顺。有的是上顺下不顺,也有的是明顺暗不顺等。民主监督在实践中往往形成了提建议容易,提意见、作批评难;反映意见容易,意见反馈难;事后监督容易,事前事中监督难;一般事项监督容易,重大事项监督难;监督基层容易,监督上级单位难;监督一般公务员容易,监督领导干部难;监督一般政府部门容易,监督中共党委及政府有关部门难。
三、提升民主监督有效性的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对民主监督的认识
目前人们在民主监督问题上存在着“要不要无所谓”和“急于求成”等一些糊涂观念和错误认识,需要深化对民主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的理解。构建无法律约束力的民主监督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主监督科学有效的民主监督体制。从包括党际民主在内的民主政治发展看,做好无法律约束力的民主监督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主监督结合的文章,才能确保实现民主监督的完整性及其监督的有序性和实效性。同时,在坚定发展方向不动摇下,对其发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有充分的认识,创新民主监督形式和监督体制,使民主监督的形式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进而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
(二)明确民主监督的重点
“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突出民主监督的重点,就是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重点监督: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坚持为公为民、推进科学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各民主党派中的人大代表或担任了一定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可以以人大代表和公务员的身份参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各民主党派及其成员可以组织的名义通过政协提案,以各种特约人员的身份对于国家的法律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实行民主监督。
(三)创建民主监督良好的外部环境
1、决策主体从自觉地接受监督向法定地接受监督转化。目前各类决策主体占主导性以及非制度化的监督机制应当改变,从而将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使之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从而克服其随意性。
2、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及民主监督的公开透明度。首先,阳光政党和阳光政府是政协及民主党派进行民主监督的前提。在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下,建设阳光政党,大地推进中国共产党党务、政务公开。建立涉及“公共政策”的政府规章和决定必须经过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程序的制度。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使政协的重大提案能通过人大作为议案列入人大议程,予以审议。
3、政协及民主党派组织和成员应该提高参政调研能力和水平,努力在民主监督实践中做到“长于协商,善于协调,诚于协同,工于协作”。注重整合成员的优势,主动关心、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主动收集人民群众对公共政策的意见、建议,通过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使我们的公共政策更加完善。
(四) 推进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效互动
多种监督的良性互动和转化,能够使各种监督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更加有效,从而丰富我国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由局部的监督机制向全面的监督机制的转化。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应当循序渐进,由点到面,逐步展开,从议政型、提案型监督向信息型、评议型、除弊型监督扩展,既要防止保守倾向,又要避免盲目冒进。
借助新闻媒体,增强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力。作为民主党派的“社会性权利”,民主监督权能否实现,从民主党派自身来说,依赖民主党派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这里的“社会权力”应包括人、财、物、信息、舆论工具等物质性资源,也包括知识、公众形象等精神性资源,还包括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民主党派成员在人大、政府、司法等国家机关和人民政协、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等政治性资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需要在发挥其自身知识优势外,还得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这个有效的平台,从而,扩大民主监督的声势。虽然新闻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都属“软监督”,但如果二者结合起来,相互依托,合力造势,就会相得益彰,增加功效。
总之,开展民主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仍要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党派组织及成员,搞好民主监督,是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内在要求,是合作共事的重要内容,这也对民主党派组织及成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道路上,民主党派组织及成员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团结民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适应新形势,努力开拓创新,在努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的过程中,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讲究方法、注重实效,不断提高民主监督水平。
上一篇:界牌镇:梦想照进现实——“中国梦”之解读与实现路径思考
下一篇:道德讲堂——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