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实施意见指导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切实加强对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点管理,着力解决过渡期学龄儿童“入园难”问题,我市出台实施意见指导学前儿童临时看护管理工作。
意见规定临时看护点的管理主体由各镇(区、街道)直接负责组织实施。各镇(区、街道)组建由教育、综治、公安、卫生、妇联、计生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小组,确保有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强化管理。
各镇(区、街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教育资源配置现状和学龄儿童入园入托需求,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好本区域适龄儿童接受看护的问题。重点从硬件配备、工作人员、招生收费三个方面加强对临时看护点的管理。
临时看护点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院落,安全符合要求。活动室、午睡室、儿童盥洗室、保健室和厨房必须具有通风采光照明等条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临时看护点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器具、玩具必要安全无毒无害。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独立设立门卫和报警装置,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保安人员。看护人员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无违法犯罪记录,取得保育员资格。看护点不得使用“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的名称。临时看护点必须就近招生,不得使用车辆接受。收费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保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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