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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正确处理噪声扰民行为的执法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申...

发布时间:2015-12-11 14:12:09文章来源: 【 字体:

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市公安局办公室文件
 
丹公办〔201552


 

  
关于转发《关于正确处理噪声扰民行为的
执法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查阅现场监控视频图像资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派出所、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镇江市局《关于正确处理噪声扰民行为的执法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查阅现场监控视频图像资料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噪声扰民行为法律责任告知书
2. 噪声扰民行为处罚依据
                                 
 
一五年八月六日
 
关于正确处理噪声扰民行为的执法指导意见
 
近年来,群众通过“110”报警和“12345”市政府热线平台投诉的噪声扰民问题已成为基层公安派出所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噪声扰民纠纷虽然是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但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和谐,影响警民关系,不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正确、规范处理噪声扰民行为,提升执法执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市局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际,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制定本执法指导意见。
一、公安机关处理噪声扰民的范围
所谓社会生活噪声,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交通运输噪声。公安机关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有其范围和界限,并非所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都由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处罚;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处理的噪声扰民行为具体包括:
1.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2.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3.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
4.施工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违反规定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
5.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处理流程及要点
(一)全面开展事先告知
法律责任告知并非依法处理噪音扰民行为的必经步骤,但对于提高执法效果、减少矛盾冲突具有一定作用。公安派出所在日常巡逻、“110”接处警到现场处置后,可对存在噪音扰民行为的商业活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共场所娱乐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参与人员、音响器材提供者、家庭装修的业主和施工人员开展法律责任告知和法制教育,劝导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书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二)充分固定相关证据
充分调查并固定好相关证据是有效处理噪音扰民纠纷、防止当事人信访投诉的前提条件。噪声是否构成干扰,主要在于他人感受,看噪声是否对他人生活、工作或者休息造成影响。如果超过标准但周围居民不在家或者不认为具有影响,就不构成“干扰”。查处此类案件时,如果有3户以上的居民证实,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制造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行为人无异议的,一般不需要进行噪声检测,即可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对于下列情况,公安机关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噪声检测:
1.报警人或行为人对噪声是否构成干扰正常生活的认定有异议的;
2.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集3户以上居民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的;
3.其他需要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噪声检测的情形。
(三)依法合情进行处理
处理噪声扰民案(事)件主要目的在于化解矛盾、减少报警和投诉,采用其他手段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尽量不予处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民警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后,可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在此基础上可以调解结案。
对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如噪声仍在继续),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相统一的原则,先轻后重梯次提升处罚力度:
对初次违法的,处警告处罚。经警告处罚后,行为人仍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上述意见处理。
对产生噪声的音响等设备,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外,可视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扣押、收缴。
三、工作要求
(一)注意方式方法各级公安机关在具体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要以劝导、教育、制止为主,尽可能做到快速处置,避免引起群众围观或者负面舆情,造成工作被动。要本着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出发,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二)严格执法程序。为保障执法程序合法性,民警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传唤、询问、取证、告知、审批、做出书面处罚决定并送达被处罚人等程序进行。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交的“噪声扰民”等环保案件、违法线索,应及时受理、调查,必要时与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对需要环保部门配合的,要主动提请环保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由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完成监测鉴定等工作。


 附件:1
 噪声扰民行为法律责任告知书
 
           
你(单位)于                             时在
               (地点)有                           (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望你(单位)能够及时改正,若拒不改正,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被告知人签名:                告知单位:
时间:                        告知人:
 附件:2
噪声扰民行为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查阅
现场监控视频图像资料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现场监控视频图像资料的查阅工作,更好地服务实战、服务民生,确保视频图像资料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案件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查阅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图像资料。
本意见所称“案件当事人”是指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处理原则
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向案件当事人公开的执法信息包括: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现场监控视频图像资料是公安机关通过《调取证据通知书》依法向证据持有人调取的电子证据,不属于执法公开的范畴,案件当事人申请查阅的,可以不予批准。
对当事人提请民事、行政等诉讼,需要现场监控视频图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可以告知其提请人民法院向证据持有人、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或者自行向证据持有人调取证据。
对因侦查办案、治安管理或工作需要,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让案件当事人查阅,查阅过程中应当做到:
1.核实、登记当事人身份;
2.严禁案件当事人复制、拷贝、刻录、拍摄、上传现场监控视频图像资料;
3.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监控等工具对查阅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对涉及敏感人物、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事)件以及律师等外单位人员调阅、查询视频监控图像资料的,需报所属辖市局、分局,支队分管领导审批。
三、其他
本意见由镇江市局指挥中心会同法制支队制定并负责解释。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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