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宣〔2014〕38号
关于印发《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市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练湖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部委办局院行社中心(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市“微政务”发展和应用,规范我市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建设和管理,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制定了《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市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市委宣传部
2014年7月15日
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市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管理,充分发挥“微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网民的功能,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市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直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在新浪网、腾讯网、新华网、人民网开设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和个人实名认证微博,各媒体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和媒体从业人员实名认证微博,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市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总体定位为“信息公开、在线办理”,确立“服务公众、倾听民声、化解矛盾、引导舆论”的工作理念,坚持“实时播报、权威发布、反馈舆情、网下办结”。
第四条 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市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管理实行齐抓共管,市委宣传部负责考核与通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事宜;市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整体推进、业务培训和制度化建设。
第五条 确立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备案制度,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市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直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开设的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及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设的个人实名认证微博,需在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备案,市委宣传部可代为办理认证和更名事务。
第六条 实行标准化注册和认证,原则上,按地名加单位名为标准化名称,如“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环保局”,如遇标准化名称无法注册,可由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协调解决。
第七条 做好政务微博的内容规划,明确信息发布的内容、栏目、来源和责任人,规定五大类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公布:
(一)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
(二)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关内容;
(三)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的处置措施;
(四)媒体、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对突发舆情的态度和处理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落实在线办理要求,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具体问题。按“157”限时办理机制,执行“1个工作日内初步回应、5个工作日处理办结、疑难复杂问题7个工作日解释说明”的规定,及时听取、解答和办结网民提出的建议、咨询、和投诉,即时回应网民的评论,加强与网民的互动。
第九条 凸显政务微信的服务功能,及时开通违章信息、公交线路、公共自行车存取等查询功能,增设微信缴费等各类便民措施,把政务微信打造成服务新平台。
第十条 策划开展微博、微信主题活动,不定期策划并发布“微访谈”、“微话题”等在线访谈、主题讨论、意见征集、网络征文类互动活动信息,主动设置议题,吸引网民有序参与,认真采纳网络民意,推进工作有效开展。同时要借助微博、微信平台主动联系网民,团结有影响的网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网下交流体验活动,增进理解互信。
第十一条 加强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和其他网络发言回复平台的联动,各官方微博信息发布和在线办理情况,同时要在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新闻网(“网民直通车”版块)、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网(“民生通道”版块)进行张贴;在网络发言回复平台的办理情况,也须同步上微博公示。
第十二条 开通政务微博的单位须加强内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和团队运营,建立和完善主要领导直接设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网络发言人协调办理、各科室和下属机构信息员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建立发布审核、量化考核等规章制度,保障政务微博的较高水平运行。
第十三条 开通政务微博的单位和经微博实名认证的公务人员,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二)与党政机构和公务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公务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通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政务微博建设和运用的通知
下一篇:网络发言人标准工作流程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