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江苏省十二届八次全委会议结合江苏实际,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目标要求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决定》,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系统总结了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是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2、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地方立法步伐加快,依法行政稳步推进,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观念得到增强,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新要求、党和人民事业新发展、人民群众新期待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不够,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有的法规规章未能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在有些地方和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比较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还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法治权威没有真正树立,等等。全面深化改革,谱写好中国梦江苏篇章,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和遇到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要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3、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加快推进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谱写好中国梦江苏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目标是: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围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江苏的实践和探索,努力建设法治江苏。通过全省上下齐心协力、不懈奋斗,推动地方科学民主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廉洁司法、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水平居于全国领先行列。
5、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根据中央《决定》提出的“三统一”、“四善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宪法法律权威,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中央要求与我省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部署与地方法治建设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一步一个脚印向着建设法治江苏不断前进。
二、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切实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6、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全省地方立法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地方立法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加大宪法宣传教育力度,抓住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7、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报同级党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同级党委报告。
健全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避免部门之间争权诿责、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处理好实施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的关系,把握好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事权分工。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地方性法规规章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中央《决定》明确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市要加强立法机构建设,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避免和减少省市重复立法。
8、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健全立法项目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完善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都要有立项论证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委员会、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完善地方性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作用。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地方性法规在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础上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政府制定规章要编制年度计划,起草和审查要深入调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组织协调作用。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9、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扣江苏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体现时代特征、富有江苏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抓紧完善经济领域地方立法。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条款。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制度,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地方立法。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立健全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制定完善科学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技术市场发展、科技金融结合、科技资源共享等方面法规和规章。制定开发园区条例、海洋经济促进条例。加强市场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金融等方面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促进合理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化。以民主集中制为准则,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和选举、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法规。加强行政管理方面立法,制定行政程序规定、行政审批管理以及行政监督管理、行政组织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加强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健全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规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地方立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制化,健全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规。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法律援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社会治理地方法制建设,加快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治理法规制度。制定人民调解条例、社会救助条例、养老服务条例。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反恐怖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
围绕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利用、自然生态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保障方面地方立法,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配套制度,完善生态补偿、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土壤、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建筑节能等方面法规,推进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监控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方面地方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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