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民生投入,切实保障“五保户”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我市决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8200元/人/年提高到9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6400元/人/年提高到8000元/人/年。同时,为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地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对于分散供养五保户,我市继续实行20%的供养资金交由各镇(区、街道)统筹使用,其余则按月打入五保户个人存折作为吃住生活费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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