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促进网络文明传播活动顺利开展,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作主要考评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参创单位在“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和“开展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 市文明办结合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网络文明传播工作开展情况,在镇江文明网设立专门户头,展示、宣传我市网络文明传播工作,并组织镇江的全国文明单位在全国网络文明传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注册,接受中央文明办的日常管理和季度考核。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参创单位按照《镇江市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作考评项目表》要求,提交相关考评材料,供市文明办组织考评。
第五条 市级考评每月进行一次,每月1日前,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参创单位填写测评表报市文明办。测评表由市文明办每月提前发放。
第六条 网络文明传播活动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明传播工作的通知》(镇文明办〔2013〕17号)。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作考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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