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市境内江河内使用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电鱼、毒鱼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禁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工商、渔政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从事电鱼、毒鱼及相关违法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四、对阻挠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发现有电鱼、毒鱼等违法作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市渔政监督大队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511—86537110
nba 极速体育_nba直播吧极速体育_低调看直播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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